《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解读
一、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支付,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公管规〔2017〕7 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宣城市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
二、起草的过程
自2018年3月份开始,我局草拟了《标准》的初稿,并先后多次与市交易中心就文件内容进行讨论修改。2018年4月底,《标准》(初稿)成文后,我局即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公管局意见。期间共收到绩溪县公管局、旌德县公管局和宁国市公管局等单位反馈意见,我局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于2018年5月正式印发。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法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并参与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中心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费支付。
2.支付原则。包括专家劳务费的支付原则、支付方式、结束公式、相关费用承担主体。
3.评标评审费标准。包括按时支付标准、普通及资深专家支付标准、招标失败或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费用标准。
4.交通费标准。包括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及非同城的交通费支付标准。
5. 在途补助标准。包括在途补助评标评审地点与专家属地同城及非同城的在途补助支付标准。
6. 其他事项。包括专家迟到及回避、项目复评(复核)、参与项目论证及咨询等服务、因个人信息登记不完善等个人原因造成的回避、评标评审专家存在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情况的处理及劳务费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