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示]宣城市宣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期)全过程咨询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7 14: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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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

名称:宣城市宣州区乡村振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天平路17号思佳花园北15幢9楼

代理机构

名称:宣城市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宣州区敬亭路银城小区8幢4号

项目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期)全过程咨询服务

项目编号

XZQ-XE-GK-2026001

发包时间

2026年6月26日9时00分

第一承包候选人

名称: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牵头人)、安徽隆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员)、中科科航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员)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山湖路567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街道敬亭路溪苑小区7栋105室、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7层701号、702号

响应费率:85.17%

服务期: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7.58 分

项目负责人:宋玉文(设计)、贾坤(监理)、史俊(造价)

证书名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证书编号:CS20173700724、34009676、建[造]11173400003916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 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投标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

第二承包候选人

名称:安徽宣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牵头人)、冠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成员)、青岛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员)、安徽科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员)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宛溪南路以西、叠嶂东路以北宛溪景苑10幢1907室、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2号锦业时代B1座18层1803室、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阳德路宣城百汇一期五金大世界14幢120号

响应费率:85.00%

服务期:自本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全过程

质量标准:合格

综合得分:97.36 分

项目负责人:孙涛(设计)、叶长虹(监理)、方春琴(造价)

证书名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证书编号:CS20136100304、34005256、建【造】11213400004321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投标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

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公示时间

20266272026629

其他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承包候选人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响应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发包人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0563-2233920,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周淑娟,联系电话:0563-2615076。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宣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响应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3019570。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附件: 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