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示]宁国市中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6年度边开采边修复工程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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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
名称:宁国市中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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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宁国市竹峰村井口坞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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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名称:安徽新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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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国市宁国大道诚信大厦1幢1-907、90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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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宁国市中裕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石料用灰岩矿2026年度边开采边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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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NGS-XE-GK-2026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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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时间 |
2026年5月18日9时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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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承包候选人 |
名称: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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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宁市望州路北二里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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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报价:2346698.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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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2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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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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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99.9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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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姜广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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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地质与岩土工程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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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205000101201300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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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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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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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资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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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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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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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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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承包候选人 |
名称:四川省坤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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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大学生创业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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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报价:2346874.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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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2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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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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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99.97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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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杜先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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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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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20250101050230047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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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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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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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资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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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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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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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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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承包候选人 |
名称:九州水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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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863科技产业园C-5号楼N2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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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报价:2347097.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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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12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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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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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99.9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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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高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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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书名称:地质水工环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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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B202509F3050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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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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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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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资格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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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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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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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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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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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马鞍山长江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中建材安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黄山市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金达地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北地矿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九一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成都双源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九勘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省六零四地质工程勘查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中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发包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不符合发包文件第三章第4.2条,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2、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正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庆淼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未按发包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不符合发包文件第三章第4.2条,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3、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不符合发包文件第三章第4.6条,初步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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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2026年5月19日-2026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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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候选人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刘先生(发包人)、周先生(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4021575(发包人)、0563-4185755(代理机构)。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间向宣城市交投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63-2717006。公示期无异议,则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 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